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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校园死亡事件,校园霸凌现象何时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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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注意义务是指学校管理者有责任履行某项确定的工作职能。例如,教师对学生的看护职责,还包括充分地指导、恰当地说明、安全的设备以及对已知的或可预见的危险的提醒。
  第二,违反注意义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如教师,没有有效履行上述义务。例如,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被纠缠或被戏弄,这样的行为相当于欺凌,教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行为但却没有正确地处理它,教师就可能违反了监督和管理课堂的义务。
  第三,确定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一定是伤害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被确定为通过证明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管理者的原因直接导致的。这必须没有其他干涉因果关系的相关因素。例如,学生在课堂上被纠缠或被戏弄的案例中,只有学生是由于在课堂上被纠缠和戏弄,而不是由于其他因素,如原有的疾病等导致身心或情感上的伤害,学校董事会才会被认为是有责任的。
  第四,造成的伤害是指学生个人或个人财产受到损害。不能基于本来可能发生的事来认定过失,需要通过已经发生的损害来证明。大体上讲,欺凌行为的赔偿是基于受欺凌学生身心或情感损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现实生活中,父母相信如果他们的孩子在学校课堂上受到欺侮,一定是因为教师或学校其他管理者未能充分掌握情况。然而,从法律层面讲,按照前面提到的侵犯行为责任的要素,对学校的欺凌责任是容易被弱化的。只有当学校管理者未能履行合理的监督和看护义务时,法律责任索赔才可以被支持。即便如此,教师也有可能会坚持说他们已经有效监管了课堂,但欺凌者仍会找到一些教师并不知道的途径来纠缠、戏弄或攻击同龄人。而且,如果这种事情真的发生,被欺凌的学生通常不会马上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教师或者学校管理者是否确实没有履行关注学生的义务,因为受害人已经通知他们自己正在遭受欺凌。
从“社会生态学”的视角看待欺凌行为
  考虑到校园欺凌行为的成因及其消除的复杂性,除非侵权或骚扰行为的相关因素能够确定,否则学校管理者不应该轻易地被认定为应对此类行为负责。布莱德利强调加强课堂管理的重要性和整合学校各方力量系统应对学校欺凌行为的主张是正确的。但是,司法系统只注重证据,即要证明教师和(或)其他学校管理者没有尽到他们的职责,或者故意对学生进行伤害来对他们追究责任。
  不幸的是,教师、学校管理者和公共教育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经常成为学生行为的替罪羊。学生行为其实是一种社会性行为,但却把责任转嫁到这些人的身上,欺凌行为就是如此。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培养儿童需要全村人的努力”,这句话直到现在都适用。许多研究者在寻找学生不良行为与学校、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关系。结论是学生的行为是复杂环境下的产物,而不仅仅受学校文化的影响。研究也显示,欺凌者通常都存在情绪困扰、虐待、抛弃、侵犯、残疾或缺少家庭关爱的情况。此外,欺凌者经常也是欺凌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只是在模仿自己所经历过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