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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维权案胜诉,法院判令王某支付122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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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公司已披露了实际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删除涉案话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涉案微博内容中多次使用“炮王”、“约炮暗号”等负面词句指称吴亦凡,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另外,在缺乏证据情况下,虚构吴亦凡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故王某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侮辱,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