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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损害社会治安秩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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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常上访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进京非正常上访(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
 
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涉奥场所(包括分赛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的行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的行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
 
定推选代表的行为;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
 
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
 
接待场所的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
 
借机敛财的行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