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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被面试公司发现了,解除劳动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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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认为其已为公司服务了近一年,公司无权任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有权因李某伪造学历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方认为:李某提供虚假学历应聘属于欺诈行为,公司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虽然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但公司是经过面试,认可其专业能力后才决定予以聘用的。并且公司当时也未对其提供的学位证书进行鉴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况且其已在公司工作将近一年,公司无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已明确告知该岗位要求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李某在明知该岗位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学位证书的方式成功应聘。李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欺诈行为,造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悖,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