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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状辱骂法官,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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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某提供的上诉状中,其中的确有“垃圾” 、“狗屎”等词。对此,封某表示,自己在上诉状中写下这些词,的确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法院不应认定这就是侮辱了法官和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查明:封某在其与南京某公司、林某、孙某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言论。法院认为,这些言辞均构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妨害了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