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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最新进展,林森浩亲笔信曝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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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谢通祥的委托代理协议由林森浩父亲和其签订;如今,林森浩本人决定,解除和谢通祥的委托关系,这是否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为委托辩护人。不过,由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资格需要经过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同意才能生效。
  业内人士指出,在林森浩更换律师的风波中,林森浩已向最高法书面表达了解除对谢通祥的委托关系,则表明谢通祥已经没有对该案的代理权,而法院没有义务向社会作特别告知,“为谁辩护,由谁决定。让谁担任自己的辩护人,最终还是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对于林森浩希望自己重新担任其辩护律师的想法,斯伟江表示目前还在考虑中,暂时还未作出决定。
     致父亲林尊耀的亲笔信
  附:林森浩亲笔信两封
  致父亲林尊耀
  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我想对我尊敬的父亲,阐述我的几点理由:
  您在给律师发的短信中写到现在有人强调说不换肯定不行,我对这句话的份量表示质疑,甚至我认为这句话缺乏详实牢固的根据。现在有部分人认为我应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有句话: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巧舌如簧只能是信口雌黄。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我理应承担掉法律规定下的我的那部分责任,至于执法程序以及结果是否清濯,我管不到,但我能管好自己的那份责任。
  这场司法历程,就像一次战斗。援引历来战场的经验,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斯、唐两位律师就是我这次历时已经一年多的战斗的统帅,他们的人品、能力以及责任心是我绝对信任的。
  在我们国家,谣言是非常可怕的,因为人云亦云的非常多,我们的人民太缺乏一种公正客观地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或发言的品质了。在这种氛围里,作为这场战斗的负责人员,我们必须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心态,必须清醒并时刻地警惕着,坚定已经作过深思熟虑之后所形成的信念。
  “对现状预感不踏实”让您惶惶不知所终,这种心情我非常能够理解,因为我也有过。但就像我向您推荐《心理控制术》这本书一样,我非常希望您能够控制住自己的心绪,让理智带着您的身体。在现在的这种被动的时刻让“老庄”的道家思想来温润自己的心灵,或者能让心里变得踏实起来吧。顺其自然。
  用老家的话来说,这就是“命理”。该我得的,逃不掉,不该我得的,强求也得不到。
  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林森浩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