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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志愿遭恶意篡改,畸变的人心最是可悲可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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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被篡改应有救济常规
  近几年,考生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时常发生。然而,于某一个当事个体而言,
 
因高招志愿被恶意篡改而与大学失之交臂,无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运
 
急转,十年寒窗苦读付之东流。
  高招志愿时有被篡改,当然与违法成本低有关。揆诸近年来相关事件,篡改者或
 
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为被录入征信系统,总之没有因此获罪的。虽然宪法确立了公
 
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
 
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视域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
 
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
  应该承认,凡是篡改他人高招志愿的行为,基本都属于主观恶意的。一种情况是
 
,同学之间因平日嫌隙实施报复,或者类似于青岛常升事件,篡改了别人的志愿有利
 
于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一种情况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违规招生,通过某种非
 
法渠道获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报了某高职院校志愿。无论哪一种,都是违法者
 
得咎轻微,而受害者损失惨重。因为涉及个体的宪法性权利,这种悲剧局面应该被制
 
度性救济所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