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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中毒身亡,门窗紧闭致煤气中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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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在法庭上称: 被告罗加宽将其住房出租给死者林元伟居住, 林元伟及其妻子陆新颜、 次女林红蕾在租住房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几名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被告罗加宽夫妇及罗守盛辩称:我们在出租时告知了林元伟如何使用器具,并且林元伟已使用该热水器多年,林元伟中毒死亡的事故是其在使用燃气中存在过错造成的,3被告均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中油燃气公司辩解称: 安全使用燃气是受害人应尽的义务, 受害人作为本案燃气占有和使用人, 在使用热水器时紧闭门窗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燃气公司尽到法定义务,对受害人不幸离世没有过错。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仅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并无对属于业主所有的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燃气器具安全检查的义务,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认定死者承担主责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受害人作为案涉房屋热水器的使用人、占有人,对正确使用热水器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其在使用热水器时,擅自拆除燃气烟道、 关闭门窗, 导致空气流通不畅,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受害人3人死亡, 受害人对这一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罗守盛是案涉房屋的房主, 其父罗加宽与受害人林元伟签订的《租房协议》,罗守盛是认可的,故罗加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罗守盛承担。罗守盛作为房屋的出租方, 应当对出租的租赁物有管理责任, 出租方在承租方使用房屋时,在房屋内排气烟道不存在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管理,对受害人使用热水器,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3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中油燃气公司对案涉房屋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了检查单,对热水器未安装烟道进行了提示, 热水器不属于被告公司法定的安全检查范畴, 被告公司对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无过错,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27日,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守盛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4.8万元; 中油燃气公司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