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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遗嘱争房产,遗嘱无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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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孙:老人曾立口头遗嘱把房产给后人
 
  面对保姆李某拿出的三份自书遗嘱,路老伯的子孙们都不承认,他们表示,路老伯生前没有订立过书面遗嘱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但他曾在2011年1月27日立下口头遗嘱,表示要把名下的401房留给后人,402房留给女儿路某甲,此份口头遗嘱有两名案外人可以作证。
 
  路老伯的女儿路某甲还提供了一份路老伯于1994年所写的证明。该证明显示,路老伯表示其名下两套房产都是1992年11月向单位购买,其中401房是他和首任妻子共同出资,402房则是女儿路某甲一人出资。此外,路某甲还提供了路老伯于1995年2月写下的预留遗嘱,表明他百年之后,402房所有权交由女儿路某甲所有。
 
  在路老伯过世后,2012年2月,路某甲和路老伯的孙子路某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包括路老伯孙女、外孙在内的其他多名亲属都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路老伯遗产的继承权,路某甲自愿放弃401房的继承权,申请继承402房,路某乙自愿放弃402房的继承权,申请继承401房。最终,路老伯名下的401房、402房被路某乙、路某甲分割继承。2012年5月,路某乙将继承来的401房出售给他人。
 
  判决:痴呆老人所立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401房是路老伯的个人财产,路老伯依法可以立遗嘱遗赠。经鉴定,路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路老伯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路老伯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路老伯在2008年4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