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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遗嘱争房产,遗嘱无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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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为此认定路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的全部诉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李某表示,路老伯已于2011年去世,无法通过鉴定人与路老伯接触交谈的形式对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作结论。对此,路某甲和路某乙反驳称,涉案鉴定意见是依据路老伯多年病历、出入院资料、医院诊断结果及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作出,鉴定资料客观真实,鉴定程序正当合法,而李某在路老伯丧失相应认知能力的情况下,让他对房屋做出超出其认知的处分决定,有欺骗及乘人之危之嫌。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涉案病例等材料形成时,李某还没将路老伯写有遗嘱一事告知路某甲等人,双方并无纠纷,路某甲等人也不存在虚构路老伯病情的动机。此外,依据路老伯的MMSE测试量表显示,路老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他有抄写能力,故路老伯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也无法排除该遗嘱是路老伯抄写的合理怀疑。
 
  而且,李某照顾路老伯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李某对此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她进行补偿的情况。为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