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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规则,男子假离婚后即把小三扶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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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已不忠判赔精神损失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
  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
  海珠区法院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离婚后追究过错方应在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官指出,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